68、下列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的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项选择)
a.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b.工作底稿中应包含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c.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d.在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部分的工作底稿中,应有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5名)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与主要客户(至少前5名)的销售合同。
e.招股说明书验证版本的打印稿应当留存于工作底稿。
参考答案:a、b 、e
解析: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第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七条 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参照本指引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八条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第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该目录应当便于查阅与核对。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第十条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不同章节中存在重复的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在项目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时对工作底稿进行统一存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在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部分的工作底稿中,应有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与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合同。
四、根据《招股说明书验证方法的说明及示例》: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其他对保荐业务或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进行验证。验证方法为在所需验证的文字后插入脚注,并对其进行注释,说明对应的工作底稿目录编号以及相应的文件名称。招股说明书验证版本的打印稿应当留存于工作底稿。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属于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留存,但不一定是留存打印稿。